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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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法院酌定诉讼费制度。 郑鹏程教授的观点是:对私人实施设立前置条件。理由是:可以极大的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预防滥诉、避免法院判决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发生矛盾等。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的调节机制长期被排斥,因此,经济学尤其是产业组织经济学没有发展的空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时间不长,程度不高,市场的力量仍然受到较多的禁锢,经济学在中国的发育尚不成熟。考虑到中国经济和法治发展现状以及法官专业素养不高的现实,本文认为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中国可以就反垄断私人执行采取总体上逐步放松的方式。制度设计的总体原则是:可以因为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不足而控制私人执行的范围,可以出现执行不足的问题,但不应该出现无私人执行的情况,可以因为反垄断案件执行成本的高昂而出现个体消费者不愿执行的情况,但不应该让公司与企业也无力执行,以及为了公益,可以允许消费者团体等法人提起群体诉讼。更具体的安排是:在第一阶段采用直接执行而不是行政前置的模式,直接执行的模式有利于反垄断法实施经验的快速积累,在原告范围上借鉴美国的损害标准,暂时不允许间接受害者提起私人诉讼,同时规定初步证据规则以利用公共执法机构的调查成果,从而减轻私人当事人的证明负担,在诉讼费用上可引入单方诉讼费用规则。在群体诉讼中,可以暂时只允许法人提起私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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