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今日更新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浅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模式
式的核心制度是:三倍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功能是激励受害者、威慑违法者。
  为什么要激励受害者提起反垄断诉讼?经学者归纳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美国的司法系统十分高效,且法律规范较为完备;第二,美国的法律文化非常重视通过程序来解决问题,国民的权利意识很强;第三,反垄断法如果采用一元的行政执行模式,会由于政府失灵的问题,出现执行不足的问题,而反垄断法对于维护美国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又非常重要,需要高效的执行以维护秩序并促进经济的活力;第四,反垄断法案件非常专业且非常复杂,诉讼的成本非常高昂,如果没有金钱的激励,很少有人愿意花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提起反垄断诉讼。
  围绕三倍损害赔偿赔偿制度,美国反垄断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配合设计。一是单方诉讼费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内容是: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在其获得胜诉之后,可以要求被告赔偿;但是,被告不可以要求原告为其支付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的话。在这种规则的保护之下,原告的诉讼风险降低了很多,这对于原告的起诉是非常有利的。二是为了减少证明上的困难从而增加原告的胜诉机会,美国反垄断法律设立了审前证据开示制度。该制度可以说是强制性的要求拥有与案件相关的信息资料方将其所掌握的信息应另一方的请求提供给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如果不提供或者隐藏、销毁则将面临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其他制度包括:原告资格的认定以“损害”为标准,诉讼范围包括任何非法垄断行为,等等。美国的制度设计,从实践情况来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过度执行和滥诉。为此,美国法院对原告资格和反托拉斯损害的认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以减轻制度对私人执行的过度激励。
  (二)日本的有限开放式
  日本的私人损害赔偿诉讼,所受限制较多:一方面是法律不允许私人对垄断地位和企业合并的行为提起反垄断诉讼;这就造成了可诉的违法行为非常有限。另一方面是法律对损害赔偿诉讼设置了前提条件,即必须在反垄断主管机关——公正交易委员会(JFTC)对违法行为作出存在的决定,并且必须是最终的结论性决定之后,私人才可以提起反垄断诉讼。法律对私人执行作出的上述限制,使得私人提起的反垄断诉讼非常少。日本于2000年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开始允许私人提起禁令诉讼。虽然,这对于私人执行来说,又多了一种救济的方式,但是,由于禁令诉讼仅限于单个企业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推荐文章
    论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论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相
    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体制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中消费者保护制
    浅论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的范
    浅论初中语文说明文的趣味教
    浅论生态哲学
    浅论当前高校行政管理队伍建
    浅论我国税收司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