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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基于两岸间法律事务的特殊性,近20年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在台湾地区逐渐形成了一套专门规范两岸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有关大陆资金(以下简称“陆资”)对台投资问题亦是如此。目前,台湾有关“陆资人台”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25条之一、40条之一、69条、73条等条款,以及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条款授权出台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等。然而,详细解读上述法律、法规,却可发现其中存在诸多歧视性规范,这些歧视性规范有待消解。
  一、“陆资入台”法律制度的演进及框架的构建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颁布,台湾当局的大陆经贸政策逐步迈向法制化的轨道。编辑:www.ybask.Com 。
在其后的20年中,台湾地区的“陆资入台”法律制度伴随着两岸经济关系的跌宕起伏,历经了从“禁止投资”到“有限制开放”的变化过程,在不同阶段呈现不同的特点。
  (一)禁止陆资投资阶段(1992-2002年)
  20世纪80年代末至21世纪初,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迅速,但是,在“陆资入台”问题上,台湾当局的政策法令却长期未能突破“间接、单向”的限制。2002年4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七次修订之前,台湾当局有关“陆资人台”的规定集中体现在“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73条等条款中。其主要规定为:大陆人民不得在台湾取得或设定不动产物权;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持有股份超过20%之外国公司,不予认许;外国公司主要影响力之股东为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者,亦不予认许。①基于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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