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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法令的规制,中国大陆与台湾间的投资关系完全无法体现自由、互惠的原则,基本上是台湾地区的资金单向流人大陆。
  (二)宣示性开放阶段(2002-2008年)
  2000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后,基于岛内外的种种压力,尤其是21世纪初海峡两岸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陈水扁当局不得不对原有的单向性陆资政策有所调整。2001年8月,台湾当局主持召开了“经发会”,就开放陆资问题达成了逐步开放的共识。为落实“经发会”的共识,2002年4月,台湾“立法院”修订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规定大陆人民经“经济部”许可后可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2003年10月,台湾“立法院”修订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73条,明定适度开放大陆人民可在台湾从事投资行为,台湾方面长期固守的“单向”投资政策有所松动。但是,由于这一时期台湾行政部门仅就“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即有关开放陆资人台从事土地及不动产问题订定配套立法——“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松绑陆资对台投资的法律限制,这一时期台湾的陆资开放政策可谓是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整理:WWW.YbAsk.COM 。

  (三)有限制开放阶段(2008年-)
  2008年以来,台海局势发生了重大积极的变化,两岸关系逐步迈人大交流、大合作的时代,海基会与海协会快速、高效地就包括陆资人台问题在内的一系列双方共同关注的议题达成了16项协议和2项共识。为落实两会关于陆资赴台投资事宜所达成的共识,2009年6月台湾行政部门根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一、第73条等条款的授权,发布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等法规命令,确立了陆资对台投

资的“五大原则”,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以来制约“陆资人台&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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