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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台湾地区“陆资入台”法律制度评析
面的执政空间,落实到两岸经济关系尤其是“陆资入台”问题上,表现为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朝小野大”格局下泛蓝泛绿阵营因意识形态差异而产生的相互拉扯与牵绊。面对日趋紧密的两岸经济关系和岛内外开放“陆资入台”的强大压力,国民党当局既定的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落实。
  此外,授权明确性原则的逐步落实是马英九执政后“缺位”现象快速消解的法律层面的原因。诚如汤宗德教授所言:台湾原有行政立法,表面上因为采行“五权宪法制”,其监督体系较法国、德国、美国更为复杂,然实际上既没有德国式的授权实质限制,亦没有美国式的程序监督机制,法院审查亦相对宽松。1999年“行政程序法”颁行,授权明确性原则正式确立,然而,该法颁布初期各行政机关的因应是一一检查其下的子法,看是否有明确的授权依据,倘若无,则赶紧提出一个母法的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待“立法院”通过。由此,行政立法并没有因为授权明确性的要求而更保障人民权益。编辑:www.ybask.Com 。
经过多年的磨合,这一状况近年来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三、“歧视性规范”有待消解:“陆资入台”法律规范的缺陷
  两岸关系的改善是马英九执政三年多来最重要的政绩,而开放陆资对台投资则是其积极、务实的大陆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然而,不可讳言,现阶段台湾当局的陆资政策仍嫌保守,这从现行立法中的种种歧视性规范可清楚看出。以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下试从比较适用对象为“大陆地区人民”的“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业别项目”与适用对象为“华侨、外国人”的“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外国人投资条例”(下称侨外投资条例)具体内容的不同加以分析。
  台湾地区的侨外投资条例出台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半个多世纪以来,台湾侨外投资条例虽然历经了多次修正,但总体架构没有太大的变化。其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出资种类、投资领域、审批程序、本利}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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