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经济投票行为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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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经济投票行为研究
一、导语 日常话语中的基层民主可区分为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建设。就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建设来看,自1988年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后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首轮县级村委会试点选举,到1997年底全国80%的村委会进行两届以上直接选举,之后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予以高度评价,认为其“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随后大部分省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和“村委会选举办法”,完成了相关地方法规的立法任务;再到新近党代会报告中进一步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为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村民自治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我国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阶段。 农村群众自治组织民主建设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充分重视,同时由于对其人民民主能力训练的期待和对未来中国民主进程图景的瞭望,也激起了国内外研究者的浓厚兴趣。编辑:www.ybask.Com 。 特别伴随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其中“最突出、最核心的变化就是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注:李景鹏:《中国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纲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页。]。这种利益结构的变化深刻影响着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的投票行为,因为人们参与政治,基本的出发点是力图“通过影响和推动政治决策来达到某种利益追求”[注:[美]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王沪宁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3-134页。]。格林、沙皮罗曾经提出过一个描述选民的选举理性行为的公式,认为如果投票行为产生的福利和所期望的集体收益超出了选举成本,选民将会权衡平衡账目和选举相反的一面,即选民将去投票,此时公式表达为: PB+D>C 该公式把每一个公民的投票行为计算特定为四个参量:B为选民因自己选择的候选人当选而得到的私人的情感或者金钱等方面的收益,P为加权系数,指手中选票影响选举结果的机会率;D为选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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