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教学法在民法课程应用中的新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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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表现,是积极参与讨论、一般参与讨论、还是基本不参与讨论。 2.在整个案例分析实训阶段,该成员是永远不当小组代表,还是积极充当小组代表。 3.该同学在发言时,是否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能否将支撑观点的法律理论运用到位、分析是否准确、逻辑是否清晰。 4.最后的案例分析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字体是否整洁、态度是否认真。 (二)最终考核 最终考核是指在期末的闭卷考试中,多设几个真实案例,要求学生独立进行分析,通过书面的事实判断、逻辑推理过程来考核学生对法律的应用情况。“最终考核”与“直接考核”所考核的知识点与专业能力基本相似,所不同的是,前者为独立分析或独立应用法律的能力,后者为讨论式分析,是在教师的主持下充分发挥同学们的主观能动性,通过不断的争论和辨别来达到对法律认识和把握的过程。 注释 ①罗惠铭.试谈苏格托底式教学法在法学课堂上的运用[J].科教文汇(上旬刊).20l0.(03):32. ②王家启.法学案例教学模式与方法述论[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 ③刘天君,杨丽芳.法学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④罗海山,刘艺工.在《法学案例教学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黑河学刊,2011(5))一文中明确表示基于以上分析,属于案例教学法的只有案例讨论与模拟法庭。整理:WWW.YbAsk.COM 。 将案例列举、庭审观摩、播放视频归入案例教学法混淆了案例教学法的应有涵义,不利于突出案例教学法的主旨和核心思想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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