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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法的精神           
论婚姻法的精神

论婚姻法的精神

 自有制度以来,婚姻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是一个经久不衰的问题。 “死生契阔,与子相悦;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一直是人们对婚姻的美好理想,人们始终寄予了对幸福的最大渴望。但是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把爱情当做婚姻的终极追求,并且越来越多的人在挑战道德的底线,甚至法律的底线。如何引导正确的婚恋观,成为婚姻立法的精神导向。
  一、婚姻法应该具备的精神
  法律精神是规则的道德范畴,是法律的灵魂和精神。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在探讨法伦理性的原则时,将其描述为“在从事法律规范时指示方向的标准,依凭其固有的信服力,其可以正当化法律性的决定。作为‘实质的法律思想’,其系法理念在该当历史发展阶段中的特殊表现,并借助立法及司法(特别是司法)而不断具体化。”[1]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反映。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法之一的婚姻法,从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角度对家庭婚姻关系进行约束。编辑:www.ybask.Com 。
这些行为规范无不渗透着婚姻法,甚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即公平正义、契约精神与人权保护。
  (一)公平正义精神
  社会主义法治以公平正义为重要目标,追求公平正义已经是一个古老的社会理想。对于正义的理解每个人的回答都不尽相同。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说:“在伦理学上,我们可以把正义堪称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需要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在经济学和政治学上,我们可以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的利益和愿望的制度;在法学上,我们讲的执行正义(或法律)是指在有政治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的著作家们也一直把他解释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4]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保障,一国的立法只有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
  (二)契约精神
  在《古代法》中,梅因揭示了法律进化的普遍规律之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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