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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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历经三年零七个月,经过五次大的意见征集、调研、讨论、修正,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法一公布,激活了人们的法律思维,打破了人们某些固有的家庭生活规则,从法理上看司法解释(三)在立法上有了重大突破,将婚姻家庭置于市场经济发展运行模式中,突破了传统僵化的、静止的立法模式,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统筹、协调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反映了当今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时代人们对婚姻家庭立法完善的渴求,体现了我国立法审时度势的时代精神。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新亮点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通过把社会生活中反映出来的不确定性,可预测性规范化,让每一人在生活中的所思、所行、所做有指南和规则,也就是按照规则,每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拥有自主和尊严,一旦因现实生活发生纠纷,人们可以遵照法律规范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行为理念不同或看问题的视觉不一样而发生冲突,或冲突发生时有统一的裁定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是与人们现实生活最接近的法律关系,有其特殊的社会价值和伦理价值。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毛泽东曾谈到:婚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毛泽东把婚姻法上升到这么高的高度,是因为他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戚戚相关。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尽管只有19条,但内涵了丰富的法律原理,它既保持了与物权法、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在效力层级上的完全一致性,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第4条“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并呈现出以下几个新亮点: ⒈对有瑕疵的结婚登记规定了救济途径。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为实现其生存利益而实施的行为范围。权利承载了公民个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利益,人身利益和精神追求,公民个人的这些生存利益正是通过权利得以实现和保障的。正是权利作为对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工具性,决定了维护权利就是维护自己的财富。该解释公布以前,对于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结婚登记,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于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解除,给被侵害人造成了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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