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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信息自由与网络监管的法理分析2

    (一)信息传播权受真实、客观原则的限制
   公民行使信息传播权,必须保证传播信息的真实客观,符合实际情况。传播虚假信息、混淆视听、以讹传讹、制造社会不稳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天传统媒介已经和网络互联互通,公民无论通过什么媒介传播信息,最终都会来到网络上,形成网络舆情。一些热点事件被关注会形成强大的网络舆情,直接影响现实社会。近些年来发生的众多公共事件,都是由传统媒介报纸、新闻等发出后,来到网络上,传统媒介和网民大规模跟进,形成网络公共事件,左右现实社会事件的处置。如2008年以手机短信传播的“四川广元柑橘发现小蛆状的病虫”的虚假信息,在手机短讯和互联网络中呈现数量级般的传播速度,导致当年全国柑橘卖不出去,据不完全统计仅湖南一省橘农的损失就15亿,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信息的传播坚持客观真实原则,避免带有主观偏见的煽情信息和宣泄个人情绪的信息传播,是维护网络秩序的基础。
   (二)信息传播权受国家信息安全的限制
   国家信息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信息安全一般是指信息发布、存储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程度与状态,可分为政治信息安全、经济信息安全、文化信息安全、军事信息安全、外交信息安全和舆论信息安全等。公民来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掌握的信息涵盖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传播自己掌握、采集、存储的信息,必须接受国家信息安全的限制。特别是传播一些涉密、敏感的信息,必须避免接入公共网络,内部信息传播设备必须接受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的技术检测,避免木马、间谍软件或技术暗门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片面、虚假、歪曲的信息,会误导资本、扰乱市场;忽略传播设备的技术监管,核心技术失控、网络漏洞以及黑客、病毒等都可能使大量财富瞬间化为乌有。2008年我国网络安全事件6.7万余起,同比增长了近三倍。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交易安全,就没有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也就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安全,所以,论文联盟报告》显示2010年搜索引擎用户达3.75亿,比2009年增加了9319万,增长率33.1%,搜索引擎功能也成为我国网民应用的第一大网络功能。参见: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EB/OL]http://*nic.cn/而截至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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