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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现代化。早在19世纪20年代,毛泽东根据社会的变化,对女子自立不再受男子压迫的方法谈了三点:“一是女子在身体未长成时候绝对不要结婚;二是女子在结婚以前,需预备足够自己生活的知识和技能,以此为最小单位;三是女子需自己预备产后的生活费”,[13]毛泽东谈的这三点已被大多数女性接受并慢慢践行。特别是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进步的时代,女性的主体意识更趋独立,她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她们崇尚自由、平等。因此,司法解释(三)在立法上适应了这一新的变化,关于房产的规定,内含了男女平等的思想,这使已独立的女性更加独立,使个别依附男性的女性意识到每个人在当今信息化社会都是独立的个体,必须自信、自立、自强,建立自己的事业,女性从本解释中领悟到了男女平等,他们会更自尊、自重、自爱,也会赢得社会更多的尊重。同时,该解释为以后国家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⒉有助于高效且低成本解决诉讼争端。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司法机关是国家宣传国家法律、政策、调和矛盾及化解纠纷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们诉求利益保护、实现公平正义的包公,他们每天面临形形色色的人、案件和突发事件,对这些问题的诉求解决必须有统一的规则和执行程式,才能从复杂的事务中理清思路,提高工作效率。婚姻家庭案件看起来比较简单,处理起来却复杂多变,处理不当,就会演变成大事。司法解释(三)本着实事求是的目的,在已有的婚姻家庭法的基础上,对当前婚姻家庭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制定有利于解决家庭问题的操作规程,提高了诉讼过程的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解释(三)的出台,使家庭共有财产制瓦解,婚后所得共有原则受到挑战,女性生育权男性离婚权明晰化,市场经济伦理适用于婚姻家庭等。[14]诚如博登·海默所说的“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利用同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动力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15](p198)我国的婚姻法尽管有了解释(三),但随着新情况的出现还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如家务劳动的价值确认等问题,我们期待解释(三)在实践中取得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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