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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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明舜.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M].法律出版社,2001. [2]谌洪果.让法律弥合创伤[N].人民法院报(天平周刊),2006-04-06(B2).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C].人民出版社,1985. [4]柯尔施.马克思主义哲学[M].重庆出版社,1989. [5]孙玉伟,齐延平,魏足亨.法理学与部门法哲学理论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6]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60. [7]西塞罗.论法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8](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家庭史:遥远的世界·古老的世界(第1卷)[M].袁树仁,姚静,肖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2003. [9][10][15](美)埃德加·特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1][1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湖南省委《毛泽东早期文献》编印组.毛泽东早期文稿[M].湖南人出版社,2008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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