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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法颁布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时代,改革也是一场革命,这场改革,不仅改变了生产关系不适宜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而且,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特别在婚姻家庭观念方面,人们更趋开放,对过去那种“饿死事小,失贞事大”的传统已不屑一顾,一些人更多地追求个性的自由和解放,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规范人们婚姻家庭的行为,2001年针对当时婚姻家庭出现的新观念,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的2001年婚姻法,该法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禁止家庭暴力;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增加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等,尔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一些条块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但随着改革开放出生的一代年轻人步入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呈现出更为复杂难以理清的关系,他们从一出生,就接受改革开发的新观念、新思想、新成果,在接受新的时尚元素的同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将一些糟粕的东西一并接收,行为超前,道德滑坡,责任心丧失等等,这些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隐患,为了排除隐患,更好地发挥已生效的婚姻法的作用,针对现实婚姻家庭纠纷中多样性的问题,国家及时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弥补了已有条款的不足,操作性和现实针对性更强。正如洛克谈到的:“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并为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所制定”。[6](p16)人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超出边界就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禁止相反的行为……”。[7](p189-190)由此可知,司法解释(三)是现代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规则体例 ,责任担当指南,体现了现实的针对性。
  ⒊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性。自英国工业革命以来,世界历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高尖端技术运用到了各个领域,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趁势而迅猛发展,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组织,家庭也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较过去开放,因而在中西文化的相互融合和碰撞中,多种社会力量的作用使人们的婚姻观念和行为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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