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法理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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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说,未来的婚姻,会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律平等观念的深入,家庭成员之间的AA制,婚前财产公证和彼此的绝对自由空间及安全将会被每个人所接受。这样,司法解释(三)为人们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家庭组织从原则上来说是默示的,是心照不宣的,从强度上来说,是多种力量的综合效果,它既不遵循明确而持续的演变,更不听从唯命运的摆布,家庭组织的凝聚和破裂十分密切地取决于当时的社会状况,甚至经济状况”。[10](p553)由此可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会越来越频繁,家庭也会随着这大社会的变化而现代化、民主化、人性化。本次司法解释也有人会认为不利婚姻家庭的稳定,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规定是必然的趋势,它为及时解决家庭纠纷,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参考价值。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立法的意义 (一)司法解释(三)立法的理论意义 ⒈有助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爱情观。恩格斯曾谈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毛泽东1919年11月21日在长沙周南女校学生主办的周刊《女界钟》特刊第一号发表了《女子自立问题》一文,在文中谈到:“男女的关系,依现代主张,应以‘恋爱’为中心,恋爱以外,不能被支配于‘经济’,所以现代的主张是,‘经济各自独立,恋爱的儿公共’,故上古之世,食物饶富,摘果赖群,容易饱腹,男女也处在平等地位,经济一项,女无所求于男,男无所求于女,男女所求,只在‘恋爱’,故女子有时反得以其生理上的强点制服男子”。[11]恩格斯和毛泽东所倡导的这些婚姻观蕴涵了深刻的哲理。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马恩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婚恋观的继承和发展,是立法机关践行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成果。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五中全会上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种矛盾在家庭中也会呈现,家庭矛盾增多同样会影响社会稳定,为了社会的安全有序,平衡家庭成员的各方矛盾,司法解释(三)运用马克思主义发展的观点、联系的观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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