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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是我国高校人事制度的重要组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成部分,对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弄清教师职称评审的法律性质,对促进高校和谐发展,保障教师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职称与职称评审的内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式,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1]。
  职称是指“职务或称号的名称”,它曾被叫为职务的名称、技术称号、荣誉称号、学术称号、学衔称号等。1986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前,它具有如下特点:①不与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挂钩的,②没有名额限制;③一旦取得,终身享有;④评审标准统一,不因地区、民族等因素而不同;⑤评审结果与聘用无关。技术职务聘任制实施后,它的内涵发生了变化,通常所说的“职称”便成了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它的特点也随之变化:①与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挂钩,②有名额限制;③一旦取得,终身享有;④评审标准各地不统一;⑤评审结果在大部分地区、单位与聘用结合。编辑:www.ybask.Com 。

  职称评审是指教育主管部门或各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教师的论文、著作以及教学科研方面的组织领导能力进行学术评价,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授予教师相应的职务。它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质的行为。
  二、职称评审的法律性质
  职称评审行为究竟是高校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司法界多倾向于认定为高校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学界多倾向于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笔者倾向于后者。
  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的法律行为,不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所做的行为,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没有运用行政职能所作的行为,没有针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都不是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的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这种分类方式,对认识我国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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