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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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机制、确定不同行政行为的相应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对照行政行为的定义从职称评审行为的行为主体、权力性质以及行为效果上来逐一分析它的法律性质: (一)职称评审的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行为主体通常是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一般由两类组织构成:一是国家机关(职权行政主体),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授权行政主体)。行为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二、行政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三、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大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行为主体为教育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各级高等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为具体实施机构)。教育主管部门是国家行政机关,是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发文认可评审结果(教授只能由教育主管部门发文认可),同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是当然的行为主体。而高等院校呢,如上所述,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职称评审的行政职能;同时,高校院校在职称评审中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评审权,并自行采取措施以保障职称评审行为的实施。整理:WWW.YbAsk.COM 。 授权程度不同的学校分别拥有副教授、讲师、助教或讲师、助教职称的审定权。再者,高校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能独立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国家赔偿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并能独立承担复议、诉讼、赔偿的结果。由此可见,高校是行为主体的另一类,授权行政主体。 依上所述,大学教师职称评审的行为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行为主体。 (二)职称评审的权力性质是行使行政权。 我们可从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目的、行使的方式、行为效果几个方面来分析职称评审的权力性质: 首先,职称评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公共教育事业,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是一种行政公务,具有公共性质,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行政主体行政目的的公共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行政行为就是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活动。 其次,职称评审行为行使了行政权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行使有两种情况,一是教育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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