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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行为法律性质分析
行政部门依法对教师职称评审行为进行组织和管理,属于行使行政权力;二是高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一种合法的授权,有着明确的授权机关、授权方式以及授权范围,所以当它被授予高校行使时,并不改变它行政权力的实质。同时,这种权力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和强制性,显然,在学校依据《试行条例》等行政法规、规章时对教师的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评价以及做出是否授予的决定时,就行使了行政权力。
  职称评审行为是教育主管部门或高校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要求。
  最后,职称评审行为的法律效果客观存在。行政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效果表现为主体行为所导致的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只有该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时,才能构成行政行为。
  教师职称评审行为的实行,可直接为特定教师设定某种利益。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依教师申请,对该教师的任职条件进行评议、审定后,如认为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即予颁发相应的任职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该证书一经颁发,该教师就获得了相应的职称的赋与的法律利益,也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所以,教师职称评审行为能够引起法律后果。来源:Www.Ybask.Com 。

  (三)职称评审的行为效果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大学教师职称评审通过后,教育行政部门或高校会通过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红头”文件予以确认,它所确认的是与特定教师的法律地位或权利义务关系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因为只有在法律承认的基础上,特定教师才能申请各种需要取得而尚未取得的权利或保护已取得的利益,并使其权利和地位为他人所公认。
  职称一经确认,便产生了如下法律效力:(1)证明力,授予被评审人相应的职称、证明被评审人具有相应的任职资格,以及与之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确定力,所确定的职称级别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高校有义务保障具有相应职称教师合法权益的实现,教师有依法享受证书所赋予利益的权利,也有认真履行所授予职称要求的职责的义务。所以对教师来说,职称牵涉到个人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学术声望、在社会上的话语权等切身相关的东西,直接影响着教师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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