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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公共服务理论与行政法学的转型
公共服务与新公共管理比较的一个代表性范式,他们提出了对服务行政有相当指导意义的七个方面:1.服务而非掌舵;2.公共利益是目标而非副产品;3.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4.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5.责任并不是单一的;6.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率;7.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夏书章先生对此有这样的评价,“在传统公共管理与新公共管理之后,出现新公共服务运动,并非偶然,故不论它们之间的理论观点和具体内容上的分歧和争议如何,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和不容忽视,即强调或提醒公共管理主要是或者归根到底是公共服务的性质。” [10]
  
  二、传统行政法学的特征与不足
  
  “转型时期”是我国目前应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个词汇,这一词汇充分表达了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民主法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能够体现出转型时期的时代烙印。这一时代背景使得我们在思考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方向时不得不考虑如下问题:我国的行政法学是不是也处于一个转型时期?是什么样的转型?这种转型是否符合当今世界行政法学发展的总体趋势?笔者认为,我国的行政法学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现在确实处于一个转型时期,这个转型时期是受法治国家行政法学前沿理论发展影响的,因为我们国家行政法学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这就注定了我们会不断吸取其他行政法学理论积淀比较深厚的国家的学理和经验。来源:Www.Ybask.Com 。
无独有偶,世界范围内行政法学内在自发的这种转型要求又与我国政治文明和政府体制改革的外在要求相契合。因此,行政法学的转型具有必然性。当然,笔者这里所指的行政法学的转型,是指行政法学由传统行政法学到现代行政法学的转型,而行政法学的转型必然首先要求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变化,也就是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由控权论转向公共服务理论。
  传统行政法学是围绕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行政权力的存在会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产生影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政权力必将损害公民权利。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要对行政权力划定一个存在的范围。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产生了夜警国家。后来,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发挥越来越重要的功能,但是传统行政法学的基础理论仍然是控权论,仍然要探讨如何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行政程序与司法审查才会在美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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