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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

《外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刍议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及学科特征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性质内容
  外国法制史是研究除中国以外的的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同类型的、有影响的、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一门科学[1] 1,[2]1。《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含专升本)的专业基础课,其任务是研究外国法律制度的本质、表现形式、内容、特征及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和规律。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前者研究法律的历史发展,也可叫做立法史;后者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外国法制史》课程的学科特征
  1.基础性。法学由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法律史学三大门类组成。法律史学主要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这些课程构成了其他各门课程的研究基础,因此外国法制史对法学专业及学生来说都是必不可缺的。
  2.历史性。法律史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性学科。历史从其本质上说是一个自然过程,历史现象同其他自然现象一样是有序的。因此,应当注重对外国法制史发展线索和规律的把握。编辑:www.ybask.Com 。
学习外国法制史不但要法学基础好,而且要有扎实的史学功底。
  3.综合性。外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涉及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法律发展史和法律制度史两方面的内容,是对外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总结,涵盖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体系,是对部门法体系的综合[2]。
  4.借鉴性。自从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传统中华法系解体,我国被迫卷入法律西化,以至于我国近现代的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等均是建立在西方(含日本)的基础之上。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无法摆脱西方的影响,怎样使我们的法治更胜一筹,只有大胆学习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等,系统掌握他们的发展脉络及基本趋势。而若要完成这一系统掌握任务,唯一途径就是认真学习外国法律史,就学科而言,主要包括外国法制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做到洋为中用。
  二、《外国法制史》教学中存在的不利局面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尤其是在本科阶段。法学本科毕业生几乎全部要做实务,无论是在律师事务所,还是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企业等。从法学的实践性、现有情况、搜集到的资料和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外国法制史论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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