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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浅析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
善良风俗进行调查,筛选出合理的民间法进行备案,以备使用。这样不仅能够使基层法官深入了解民间法,以便在法院的调解、判决与执行中更好的运用民间法,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而且更有利于国家法对民间智慧的吸收,更好地促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交流。
  4 引入民间法的标准
   民间法以其自身的特点,不可能上升到国家法那样精确的科学高度,并且有良俗与恶俗之分。因此,有区别的引入民间法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融合具有重要意义。善良的民间法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1)具有合法性:民间法能够被司法适用的前提便是必须具有合法性,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2)符合道德要求:中国历来强调“德”在教化治民中的作用,因此历史积淀下形成的民间法应当符合道德的要求。弘扬善良风俗,摒弃民间法中的陋俗。通过对善良民间法的适用对民间法进行优化引导,使民间法更加符合社会需求。(3)须能定争止纷:民间法之所以能够被引用为法律适用,便是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因此,所要引入的民间必须具有这种平息纠纷的智能。按照当地习俗合理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充分发挥民间自动愈合机制的功效。(4)一定范围内的普适性和广泛的社会接受性:民间法只有具有这种特点,才能达到引用民间法的目的,起到稳定当地秩序的作用。
   总的来说,将民间法有选择的引入司法实践,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沟通与和谐共存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民间法以其地域性和乡土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法的缺陷与不足,起到快速有效解决纠纷的作用,免于纠缠于不必要的诉讼。其次,民间法所调整的是司法活动的外部环境,将民间法引入司法,可以使国法与民间法更深入的接触,吸取民间智慧,完善国家法。国家在法治化的过程中,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了某些民间法。法官对于民间法没有比较统一的认识,在面临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时,基层法官往往面临很大的压力。因此对于民间法的态度,有待于国家的进一步明确。在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中,民间法对社会的作用毋庸置疑。正如苏力教授所说:“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达到制度上的正义。”以国家法为主,民间法为辅,以国家法指导民间法,才能更好的实现法治的现代化,更好地实现中国构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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