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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论经济特区立法权

  一、经济特区立法权的界定
  经济特区立法权可以有两种意义上的理解:第一种是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特区的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形成的制定效力不超出经济特区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第二种是地理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指被称为经济特区的地方所有立法权的总称。除包括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外,还包括经济特区根据宪法和有关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权。为更好地对这两种立法权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中经济特区立法权特指性质意义上的经济特区立法权。
  经济特区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立法权,其特殊性有以下几方面:
  (一)性质不同
  经济特区立法权属于授权立法。其权力来源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特别授权。授权立法是指一个立法主体将立法权授予另一个能够承担立法责任的机关,该机关根据授权要求所进行的立法活动。①按照授权方式,授权立法可分为法条授权和特别授权。所谓法条授权,是指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在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运用其中某一条款,将某些立法权授予有关机关的授权。特别授权,是指立法机关通过作出特别规定,允许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制定法文件。经济特区立法权即属于特别授权。
  (二)权限不同
  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授权决定,在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经济特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特区实施。www.yBAsk.cOm而一般地方立法则需严格遵循不相抵触原则,不具有特区授权立法所享有的灵活权限。
  (三)生效与适用不同
  经济特区行使较大市立法权所立的法必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施行。 “省、 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就自主性和灵活性而言,经济特区依授权所立之法,只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所在省的人大常委会备案(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但备案本身并不影响法规和规章的施行)。即便有变通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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