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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低碳经济是一种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和废物回收这一系列社会活动中实现低碳化发展的经济模式,具体来讲,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结构创新、经营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等多种手段,提高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效率以及增加低碳或非碳燃料的生产和利用的比例、尽可能减少对于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的消耗,同时积极探索碳封存技术的研发和利用途径,从而实现减缓大气中CO2浓度增长的目标,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局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立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立法作为对正义的分配,是对特定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应当对其赋予特定功能。因此,研究低碳经济立法,需要对其制度功能模式的预设做出定位。
  一、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要重视全方位的预防
   从法的功能运行时间段来看,可以分为事后制裁和事先预防两个层次。以往的法律功能定位往往停滞于排难解纷,多限于消极的社会防御,整个法律体系的防御性法规构成比较薄弱。但是,在人类进入生态文明的阶段,环境及风险问题的长期潜伏性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由二氧化碳含量不断升高而引发的气候变化,将使人类遭遇到更多极端、恶劣的气候,它所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也许会面临土地资源使用压力、食品匮乏、物种加速灭绝、淡水不足,能源供应不足等问题。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复杂性决定了危害的不可逆转性,纯粹的排难解纷及事后制裁早已不足以应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积极的社会引导功能,走出被动的末端应对,将低碳经济法的功能运行推至事先预防的层次,这应当成为低碳经济法功能推进的重点领域。WWw.ybASk.cOm
  二、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重视多元主体合作
   境保护需要善治,市民社会力量的引入应当成为环境治理的制度内核。时至今日,环境利益享有的公共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政府机构单独管理或是企业被动接受都很难有效,公众应当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及利益分享的整个过程,保障法律实施的公正、公平、有效。从深层次来讲,低碳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方式、能源消费方式、生活方式的一次新变革,旨在全面改变建立在化石能源基础上的现代工业文明,从而转向基于低碳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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