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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低碳经济立法功能模式之定位
的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因此,在面对温室气体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问题上,合作型的环境保护显得日趋迫切,应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公众参与的低碳经济发展格局。低碳经济立法需要确认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及相应资格上发挥功能,从而促进多元主体的互助合作与多元利益的衡平。
  三、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多种方式整合
   目前,我国的环境法面临着一些问题,立法数量越来越多,越来越严厉,但效率不佳,并不能满足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功能所提出的要求。因此,必然需要在低碳经济法功能的实现手段上做足文章,体现多元实现手段的整合,首先,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民及其他组织之间互补促进,“国民对环境保全之遵守及努力意愿,可谓最普遍、最广大之第一防线”; 其次,需要多元手段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互动,包括公共行政事务民营化、责任追究机制的惩罚与利益填补并行、责任社会化机制运行等多元方式运行。再次,要明确低碳经济综合决策功能并加强其利益增进功能。
  四、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需要重视科技成果的运用
   碳技术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由于科技性特征显得尤为明显,低碳经济立法要实现对经济、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低碳科学技术紧密结合,要求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范等形式体现出来。发展低碳经济所要求的相关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层次及方法应该与相关的低碳技术发展程度相吻合,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否则,科学技术运用不当将导致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或低碳经济法规执行不能,最终导致低碳经济法的功能不彰。因此,要将相关的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相关的环境执法和司法过程也要求科学技术的保障。低碳经济法不应当是纯粹的法律概念和抽象的法律条文,它应当是明确、具体、可执行的法律。
  五、低碳经济法功能的运行要回应社会变迁的需求
   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选择,它意味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产业结构的局部调整以及技术的革新,是中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低碳经济将逐步成为全球意识形态和国际主流价值观,并以其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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