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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改革的思考

  随着社会不断的变化,各类新生问题逐日凸显,为确保我国的经济文化朝着可持续的、健康的道路发展,政府地位显得尤为的重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迫在眉睫。因此,关注和了解行政监察制度十分的必要。
  一、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概述
  (一)概念
  行政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机关内部设定的专门行政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予以检查、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的制度 。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 ,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制度之一,行政监察制度扮演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二)发展现状与特点
  行政监察在我国历史上已存在数千年,却一直未有明确的成文法律将其固定下来。直到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才标志着我国监察体系初步形成。英国1967年颁布《英国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荷兰1981年颁布《荷兰国家监察专员法》,菲律宾1989年颁布《菲律宾监察专员法》。由此可知,我国过去对行政监察的重视力度不够,最终导致其发展缓慢。
  二、行政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双重领导体制下独立性的缺失
  我国采取的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行政监察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WwW.YBASk.CoM在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由于承担对政府机构报告的责任,其意志往往会受到政府机构意志的影响,独立性大打折扣。除此而外,在我国的监察体制当中,党政领导工作混淆不清的现象一直存在,在1993年以后纪委和监察局实行合署办公后执法工作的混淆尤为明显。最终,在实质上使行政监察机关受制于政府机关、上级监察机关及纪检部门的三重领导,造成独立性严重缺失。
  (二)监督范围宽泛,具体情节不清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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