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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在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原则,就建设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来言,其意义是相当重大的。不断对其进行深入的探析,将会更好地推动我国法治进程,将会更好地促进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发展。
  一、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概述
  (一)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
  就如何来定义信赖保护原则而言,我国的学者们都有不相同的见解,应松年教授认为:“信赖保护指,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利的信任而做出的一定的行为,此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1]
  如果行政主体做出了某种规定或者决定,是不能再随便改变或改动的,但是,假如确实因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变动时,除了行政主体必须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合乎法定程序以外,还必须给予其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
  假如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善意的,并且是合理的,那么信赖对象的合法与否并不会影响行政相对人能够获取的赔偿。作为政府,其的行为已经做出不得轻易变更或者撤销,否则,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假如政府的确破坏了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而没有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等法律途径来获得帮助。
  从多方面权衡,我觉得可以给信赖保护原则如此的定义:行政机关实施一定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的效力性,行政相对人对其有了合理的信赖,这种信赖是需要行政机关保护的,那么行政机关不可以随便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为正当事由给予了相对人合理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改变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WwW.ybask.com
  (二)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特点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析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特点:
  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是有普遍的适用性的,行政的运作是离不开信赖保护原则的,在各个方面都可以找得到影子,在各个部分都给予了很好的体现。
  第二,效力比较高。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效力是比较高的,只是低于一般的法律原则,还有我国宪法上的原则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
  第三,行政法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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