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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
的关系是相当的密切,行政法对宪法有很好的实施作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正因为如此,信赖保护原则就需要更好地反映我国的宪政精神,发挥很好的作用,实现很好的效果。
  二、关于构成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要件
  信赖保护原则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政主体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其也产生了一定的效力。
  如果要构成信赖保护原则,那么行政主体需要实施了一定的行政行为,其也产生了效力,这是其的前提条件,可想而知,假如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就没有必要再谈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行为是由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构成的,行政行为也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
  第二,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产生了相应的信赖,并且对其也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换句话说,作为行政相对人,由于其相信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自己便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行为,认为行政主体不会改变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这也是有信赖基础的,如果没有的话,就不会构成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对于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而言,还有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遭受的损失而言,行政相对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
  这是信赖保护原则很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行政相对人的信赖需要是正当的才行,这就要要求行政相对人在主观上是没有过错的,如果行政相对人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那么就不构成信赖保护原则。
  三、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一些法理基础
  我比较赞同德国的权利保障说的观点,就是说,为了使公民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遭受政府的侵害。
  确实,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信赖保护原则则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一点,我们不能忽视,行政机关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要时时刻刻遵守信赖保护原则。
  四、确立行政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缘由
  第一,要充分地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遭行政主体的侵害。
  本来我们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初衷,就是为了要好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如何正确地运用信赖保护原则,对于我们来说就显得相当重要了。我们现在的社会也是权利本位的,虽然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权利离不开义务,义务离不开权利。 政府需要关于公民基本权利足够的重视,这样的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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