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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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分配不当,多头监管,管理杂乱等问题。 4.法律法规约束不够 法律与法规是监管主体执行监管的依据,审查的的标准,现在比较的认可的会计制度为以《注册会计法》为主体,《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作为补充的监管体系。但由于制定部门不同,立法的时间不一致,无疑为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来执行者的权利,职责有交叉,加上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这些存在的问题都加重了行业内的监管混乱的风气。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明确现阶段应有的监管模式 由于现阶段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还相当脆弱,执业规范尚未完全形成,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普遍不高,执业环境差,还有众多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因素需要治理,所以,不能够完全脱离政府的扶持与监管,必须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本着法律规范在先,政府监管主打,行业自律监管坚固的原则组成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为基础、以法律规范为保障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同时,应在两种模式间明确分工。政府部门在工作中主要负责指导、监督、服务并且起到推动和帮助作用,充分利用其权威性;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基础性作用,着眼于细节和日常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该从政府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政府的其他部门不应在过渡干涉注册会计师行业,只需要根据制度,法律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服务提出所需要的标准,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服务质量。给对于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财政部门应将更多的经历投入与后期的考核,例如:对行业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处理和罚款,以增加各部门监管的威信力;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行业的政策与法规,并执行监督和指导工作等。而且政府也可以将日常的监管工作交由行业协会自己处理,对权力做更大的释放。 2.完善法律规范 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政府各监管部门的责权范围及其协调机制,规定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机构建设、自律管理机制,完善市场准入条件及限制,提高对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记录的质量要求,加强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职业责任保险,补充并完善现行的审计准则及规范体系,抓紧修订并补充行业规章制度及配套措施。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还需要联系实际,及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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