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法律思想中的共和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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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的性质将他们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的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只是这样一个问题,什么样的政府性质能造就出最有道德、最开明、最聪慧、总之是最好的人民?……我又看出,这个问题又极接近于这样一个问题:哪种政府在性质上最接近于法呢?”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近代政治哲学的奠基者,原因就在于他完成了自然法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施特劳斯认为:霍布斯并不像传统那样把“自然法”,即一个客观的秩序,作为起点,而是把“自然权利”作为起点。这种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合理的主观声称,它非但不依赖于任何事先存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而且,它本身是所有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渊源。 2 主权在民。如果说之前将自由与自主画上等号还能解释为逻辑推理上的过渡,那么“人民是主权者”这一提法便是明显地对卢梭的误读。笔者认为适当的提法应是“主权在民”,这两种说法是决不可画上等号的。如果以“人民为主权者”为逻辑起点,将会导致一系列与卢梭原有思想可能造成的矛盾全然不同的、自造的思想冲突。卢梭的这一态度,在于他对于人民的“幽暗意识”。卢梭对于人民并没有诸多后世学者所判断的如此乐观,相反,他认为正是由于人民判断上的缺憾(人民总是被个人意志所诱惑),甚至提出“常常是并不知道自己应该要些什么东西的盲目的群众——因为什么东西对于自己好,他们知道得太少了——又怎么能亲自来执行像立法体系这样一桩既重大而又困难的事业呢?” 卢梭的政治思想始终贯穿的是共和的逻辑。当代人更偏好以民主的视角来解读他,更关注于其思想对后世一幕幕历史画卷所制造的一隅火花,也许是这幅画卷太过瑰丽,以至于对卢梭的狂想代替了学问应有的审慎怀疑。卢梭用其深刻锐利的眼光和细致入微的论证,调适了共和与主权这两个概念,并把个体的自由深深印嵌于共同体和法律当中。卢梭被立体化,也被抽象为现代民主的先知与宗师这种神话般的存在。因此,笔者所尝试的是尽可能地将一个平面化的卢梭呈现出来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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