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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一、改革开放前中国法律史学的初步建构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有悠久的历史。自《史记》创设“八书”以记载“国之大政”后,《汉书·刑法志》堪称是第一部系统论述中国古代刑法史的专书。自此,历代正史志书中共有14部“刑法志”,在详细记述自周秦以迄明清近三千年间历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深入探讨了法律与礼教、政治乃至与王朝盛衰之间的关系。但法律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是以清末的京师大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高等学校里开设的中国法律史方面的专门课程为标志。截止1940年代,全国各类大专院校设立法学者30余所,“中国法制史”成为选修课之一。限于认识,这一时期的研究偏重于刑法史方面,方法上也没有完全脱离考据学的范围①。1938年,在西南联大法律系执教的著名刑法史专家蔡枢衡,概括当时的“中国法学文化大半为翻译文化、移植文化”,疾呼“中国法学之现实在另一面为讲义文化、教科书文化及解释法学文化”反映了这一时期包括法律史在内的中国法学研究的基本状况。期间,仍有多位法律史家做出了各具特色的成就。其中以沈家本的贡献最为突出,所著《历代刑法考》至今仍嘉惠学人。其后,杨鸿烈(著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程树德(著有《中国法制史》、《九朝律考》等)、陈顾远(著有《中国法制史》等)等法制史名家,对法制史学的研究,均有很大建树。WWw.YBasK.COm而以“法律社会史”为研究视角的瞿同祖的代表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系统探讨传统中国法的主要特征,对拓展法制史的研究,厥功甚伟。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史学尽管带有开创性和过渡性特点,但为后来法律史学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特别是考镜源流式的对传统法律制度的辨识、梳理,为今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难得的素材,也是实证研究的典范。
  新中国成立之初,开始创建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阶级观、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的新的法制史科学。1950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第一批法制史研究生,次年该校成立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教研机构。但随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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