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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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的对“旧法人员”的思想改造,极大冲击了法制史学科的正常发展。随后受苏联的影响,学科名称改为“国家与法权历史”,或者称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体系及内容仿苏联教科书的框架,主要讲述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和法律制度。 1958~1961年春,由于开展批判旧法观点、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以及教学内容的大检查,使得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几乎全部中断。接下来由于受到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只讲法律的阶级性,否定法律的继承性,强调法律只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法律成为政治的婢女,对包括法制史学在内的法学研究是一种巨大的摧残。十年“文革”期间,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严重流失,致使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完全陷于停滞。 这一时期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成果,主要体现为1963年出版的《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共三册,分别由张晋藩,曾宪义、范明辛,张希坡撰写),尽管该书仍以“国家与法权”作为书名,但在结构上打破了苏联教科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总括这一时期并没有取得更多的具体成果,但在确立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为指导的核心价值体系方面,仍功不可没,在研究范式上所形成的法律观、历史观、世界观对此后的研究影响甚大。而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初步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越来越少了。 二、1978年以来中国法律史学的蓬勃发展 “文革”结束以后,伴随着科学的春天的来临,法律史学工作者以极大的热情和勇气,投入到教学和研究工作中,使得这一学科成为人文社会科学中最早、最快恢复的学科之一。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翌年9月,在长春召开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建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法律史学术讨论会。会议正式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它不但是中国法学界的第一个全国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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