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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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1987),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1996)张仁善《礼·法·社会——清代法律转型与社会变迁》(天津古籍,2001)、费成康《中国的家族法规》(上海社会科学院,1998)等著作。关于权、法关系,有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2004)等。 三、隐忧与反思 陈寅恪先生指出,一代之学术,必有一代之新材料与新问题。 任何学术总会有时代的印迹,但法律史学表现的似乎更明显。近年来,法律史研究者中的有识之士,多次提出法律史学的“危机”。梁治平提出:时下表面看上去繁荣的法律史学,实际上被“一望而知的套路、一成不变的方法、现成的结论、固定的表述”所充满[23s86。他还说,1980年代以来“主流的中国法制史著述,无论出自个人还是集体,也不拘是通史、断代史或是专题研究,大多具有教科书性质”可谓一语中的,乃问题之根本所在。刘海年、马小红也提出,“我们的欠缺,正是真正意义上的‘著作’,如今叫作‘精品’的欠缺,同时也是一种对学术慎重态度的欠缺”李力提出,法律史在研究成果上所表现的特点之一是,“六多”与“三少”共存。“六多”即:专著、论文多,雷同的作品多,粗糙的作品多,“法理化”的作品多,教材多,合著(编)的作品多。“三少”即:称得上“精品”的著作少,有个性的作品少,开展学术批评的作品少。 可以说,法律史学确实存在程度不同的粗制滥造,拼凑成文。有一个现象似乎说明问题,在某知名法科大学通用的教科书里,有关引述文献,错断、破句几乎随处可见,更有将“嘉靖”与“嘉庆”混而为一者;在有关整理出版的近现代法律史学家文集中,有的几不忍读,这种情况,即使有的知名专家也不能免。有的学术专著,错到几乎无法读下去的境地,粗制滥造成为风气。因此也就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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