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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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能够反映学术发展和创新、真正称得上是精品的不多①。 大学制度所造成的学科划分过细,因而使研究界域存在人为的主观故意。但另一个不容忽略的原因是,不重视史料,不愿下功夫,喜欢走捷径,这是法律史学更大的隐忧。近年来,以杨一凡主编的《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及其续编、《中国律学文献》、《历代判例判牍》、《古代榜文告示汇存》等为代表,对法律史料进行了有效的整理,法律出版社等也出版了怀效锋主编的多种“中国律学丛刊”,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也先后整理(出版)了《中国历代刑法志译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盟水斋存牍》、《沈家本全集》等有价值的法律专书。但整体而言,缺乏规划,散乱不整,更没有出现像台湾戴炎辉、张伟仁,日本的仁井田升等学者那样的成就。说到底,也是重视不够②。 1990年,刘斌在总评1949年以后有关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律制度时,就“史料研究中的不足”提出:“对具体的史料作切切实实研究的少”;不辨别数据的真伪“在法学界绝不是偶然现象”;“有些训释带有随意性,给人以滥用文字、音韵、训诂知识之嫌”,在文意理解上也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国法制史学界是带有普遍性的。1997年,刘广安更明确提出:“在法律史料的运用上,采取‘以论带史’或‘六经注我’的作法,可能写出有价值的法律哲学或法律思想方面的论著来,却不可能写出成功的法律史学的论著来。其原因就是法律史学是一门建立在具体材料基础之上的学问,而不是一门建立在抽象推理基础之上的学问。”在此,特别呼吁,应该打破法律史学与历史学的壁垒,改变以下“不足”或“误读”: (一)在整理法律文献、利用历史研究成果上明显不足 法律史学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这是指运用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以人类的既往法律经验和过程为研究对象,从而为现实及未来的人类找到法律的真正坐标。但这一切,必须以大量的史料作为支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史学的“命题”也应该从历史实际、历史的客观存在出发,应该避免“先入为主& << 上一页 [11] [12] [13] [1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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