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煌与隐忧:法律史学六十年评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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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阐释为主,而忽略对法律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的研究。至今我们仍然没有对某个朝代或者历史的某个时期的法律效果,哪怕是做出一些基本的评估或判断。当然,要找出法律运行的效率和社会效果等之间的有效的变量关系,并非易事,需要用更多的系统性资料来建构,来解读。再次,对传统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功能认识不足。瞿同祖将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概括为“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从法律的功能上看,它在吸收礼的规范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巩固是其他任何社会规范和制度所无法比拟的,可以说,法律的关切与核心所在,就体现在渗透于从法律原则到具体条文无处不在的尊卑有别、长幼有序、良贱等差上,这就是瞿同祖所说的“阶级概念”。最后,我们对传统法律的人文价值的认识不足。尽管在今人的认识中,用现代法学来衡量,法律的儒家化是一次退步,因为它纳入了太多的礼的规范,到了“一准乎礼”的唐律,这一过程达到了传统时代的高峰,但我们又有这样的共识,即唐律是传统法律成熟的标志,是高峰。这种矛盾的认识实际掩盖着这样一种事实,即法律的儒家化过程,也是将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人文价值纳入法律的过程。亲亲得相容隐、存留养亲、妇人怀孕犯死罪等等条款,就是那个时代对犯罪人的人性价值的体现。 正如刘广安所指出:现代法律史学在学科奠基工作完成之后,法律史学者要想在短期内又在宏观设计方面、体系建造方面开宗立派是十分困难的。可能要经过几代学者在专题研究方面更加实实在在的研究之后,在中观问题和微观问题方面更加细致深入的考察之后,才有希望出现新的开宗立派的法律史学大师。新的法律史学大师,一定要能整合历代法律史专题研究的成果,写出真正能够贯通古今、融会中西法律史学的巨著来,才会成为世界级的法学家,才会使中国法律史学象罗马法律史学那样,成为世界法学发展的基础学科之一。 我们呼唤“一代之学术”的重新起航! 说明:本文以大陆地区中国法制史研究为评述对象,限于篇幅,未及对台湾等地的法律史学进行评述,也没有涉及国外相关研究。在内容上,也仅限于大陆的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律史等并未涵盖 << 上一页 [11] [12] [13]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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