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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新闻自由随着新闻事业的不断繁荣兴盛,许多新闻报道中的问题也日益突显。新闻报道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这些年尤为突出。2011年11月在新闻媒体报道的“杨武事件”中,伸张正义的报道是新闻媒体的职责。但各大媒体记者却为新闻侵害他人隐私权。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殊不知,任何泄露他们私人信息的做法都意味着第二次伤害。如何进行正确的新闻报道,如何尽到媒体应尽的责任,如何避免不该有的失误,如何自律,任何一个媒体人都应该从中得到反思。
  1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
  面对新闻报道侵犯隐私权的问题,我们要更明确新闻中对隐私权的具体规范,从而在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下更好的进行新闻报道。
  11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有责主体的含义就是当事人的隐私被侵权后,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种情况:
  111非职作品侵害隐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解释规定:杂志报刊对需要发表的作品,必须严格审查,若发表的作品侵害第三者的名誉,影响到第三者的名声,则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有责任,作者和出版单位为共同被告。编辑:www.ybask.Com 。
如果当事人可以选择作者还是出版单位之一为被告,也可以把两者同时列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当事人有权选择被告是单一的还是共同的。
  112职务作品侵害隐私的。早在93年就有此规定,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查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如果因为职务行为发生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发生名誉权纠纷,作者和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如果新闻报道或者作品为作者履行他的职务所导致的,那么只能列出版单位为被告。一句话总结,如果作者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又有隶属关系,则责任主体为新闻单位。
  113提供新闻材料引起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此类行为分为主动和被动。主动提供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那么出版单位和提供者就为族人主体。如果是因为被动采访,出版单位又不经过采访者的同意,擅自发表该作品,导致其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那么采访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如果采访提供者对这些行为采取默示或者知道不采取积极行动的,导致他人隐私权受到伤害,提供者仍然要承担应由的法律责任。
  12新闻侵害隐私权的责任承担方式。新闻侵害隐私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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