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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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有如下几种形式: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但由于隐私是真实的事实,只不过当事人不愿意公开,所以一旦泄露,很难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而只能以前三种方式加以补偿。这也是隐私权不同于名誉权的一个方面。 在明确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后,新闻人更应提高的是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更要保持住新闻人的职业操守与道德贞洁。遵纪守法能做出更多更好的新闻报道。下面我们从更深的层次中分析新闻报道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2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思考 21价值、利益层面。新闻的自由与隐私之间的博弈其实就是价值和利益之间的博弈,这种博弈是对当前社会特定状况的反映。在利益冲突的条件下,公平问题总是表现为新闻报道自由与隐私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也就是利益协调问题,于是公平问题就转化为如何限权与保权的问题。 “个人自主的领域——其存在和行动的范围不触及其他人的自由的领域,即是我们所称的隐私。它使个人有权利使自己与其他人隔离开来,从公共生活中退回他自己的私人领域,以按照他自己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愿望和期望塑造自己的生活。整理:WWW.YbAsk.COM 。 ”[1]这段话说明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循符合“公共利益合理关联”原则,即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比普通当事人高,不同条件下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需求经常会造成两者冲突的根据,甚至加剧或者缓冲和冲突的因素。拥有足够权力而又极可能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政府而言,公民渴求能寻求一种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政府的牵制作用。 22规范层面。遵循“法律均衡原则”,即意味着在处理新闻报道与隐私权保护,要在法律、政策条 文与源于处境公平的诉求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规范新闻人报道的权责,另一方面对公众人物的报道尤其以有权官员隐私的权限进行政策及法律的明晰化。 如何判断某种权利安排的正当性,笔者依据经济共和主义的观点认为在一个共同体当中,其正当性是某种经济结构和文化传统的约束下,在不损害任何一个成员的生存和基本尊严的前提下,能够增进该共同体的总体利益。对新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闻报道首先要考虑的是:这样做会不会损害公众的隐私权,会不会带来公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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