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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急速转型的时期,新的问题不断涌现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从2003年“非典”时期公布“非典”感染者的情况到2008年“艳照门”事件中明星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再到2009年3.5亿巨额彩票大奖是否应公开获奖人信息以及2010年乙肝携带者隐私权保护等事件来看,人们对隐私权与知情权越来越关注。一方面,隐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为人们想在安宁中自由自在地生活;另一方面,对于会影响到人们切实利益的社会事件,从社会心理的角度,人们希望拥有知情权,以此来了解很多信息。于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在政府信息、医疗信息等许多领域发生了冲突,因此亟待研究与梳理。
  隐私权与知情权概念
  (一)隐私权概念
  将隐私权作为法律权利的探讨始于1890年的美国。彼时,美国社会科技迅速进步,公民的私人信息在现代技术下极易受到侵犯。流言蜚语不再被认为是闲散无聊和丑恶的表现,而成为工业和厚颜无耻所推动的生意。在此背景下,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位作者在当时的《哈佛大学法律评论》第四期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的文章。编辑:www.ybask.Com 。
该文首先确立一个前提:法律应回应社会的变化,满足社会的需要;其次,该文探讨了普通法对人身和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从有形的保护走向无形保护的过程;最后,该文抓住了当时的敏感案例,主张美国法应当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由此隐私权在法学理论中获得了独立的地位。由于普通法并没有规定隐私权,因此沃伦和布兰代斯两位作者对隐私权的界定来自于推理。他们首先探讨了著作权:对在写作和艺术作品中表达出来的想法、情感和情绪所进行的保护仅仅是为了执行一种更为一般的权利。这个一般权利就是个体不被打扰的权利。随后,他们将这种保护进行了推演,认为个人通过写作、行为、交谈、态度和面部表情所表达出来的想法、情感和情绪应受到同样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是来自个人人格的一种权利。隐私权由此在美国法理论中获得了独立的地位,而在司法实践层面获得认可则是更为晚的事情了。截至1993年,在美国49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隐私权要么在普通法上、要么在法规上得到认可,或者两者都予以承认。在隐私权的概念上,无论是法学学者还是法官,都存在争议。但究其最核心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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