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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005)。从1997年戴安娜事件后,英国也逐步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加强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大趋势。
  与此相反,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研究与立法在我国起步都较晚,理论研究水平与立法都落后于社会现实。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和知情权均未进行界定并提出明确概念。从《宪法》(第38-40条),《民法通则》(第101条),《刑法》(第245条、第253条),《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名誉侵权的司法解释中我们可以推导出隐私权的存在。《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但并未对隐私权进行界定。此外,《侵权责任法》只是民法,因此该法只是在民事领域内确立了隐私权的地位。隐私权不仅是私法权利,还是公法权利,甚至是一项宪法权利,因此《侵权责任法》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法律对知情权的规定则是非常的零散。我们可以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看到一些规定。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隐私保护法》、《新闻法》等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法律,因此实践中发生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往往无法可依。整理:WWW.YbAsk.COM 。
法律的缺失是导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难以协调与处理的根本原因。
  (一)解决的原则
  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反映的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因此解决二者的冲突必须建立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则。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王利明先生于2000年9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道: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是各国法律都面临的一种“价值的冲突”(王进、林波,2001)。人格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就是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表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价值的冲突”。 在知情权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应衡量冲突中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究竟孰轻孰重,一般情况下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 因此,无论是知政权与从政人员隐私权的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还是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都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关涉公共利益的隐私(如官员的财产信息)往往涉及到多数人的利益,因此,隐私权应当为知情权让步。
  2.保护人格尊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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