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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的信息,而知情权指向的是别人的信息。因此,隐私权与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冲突。
  从本质上来说,一方面: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防守性的权利。知情权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则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进攻性的权利。主动性的、进攻性的知情权在一些情况下确实可能侵犯消极的、防守性的隐私权。另一方面,从所保护的利益来看,隐私权根源于个体的人格,保护的主要是个人利益。隐私权是指对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的拥有和使用。知情权虽也涉及到公民个体的利益,但其更多地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由于公民是社会中的人,公民个体的信息既可能关涉个体利益,也可能关涉公共利益。例如,“非典”患者的个人信息就不仅涉及到患者的个人利益,更涉及到社会的公共安全。此时,一方面公民要求法律保护自己不欲为人所知的信息—隐私;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公民又要求法律保护其应当知道关涉其利益的社会信息的权利。于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在所难免。
  由于知情权分为三个方面,因此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也往往体现在:
  (一)知政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政、议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来源:Www.Ybask.Com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改变了政府信息深藏不露的陋规,使得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晓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政府信息是知政权所要关注的。但是,政府官员的私人信息比如财产信息、社会关系、教育背景等信息是否也属于知政权的范围之内呢?比如,2001年中纪委和中组部公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规定了省部级现职领导应定期向所在单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但这种报告仅限于在单位内部公开。由于缺乏外在的监督,这种报告容易流于形式,不能起到实质的监督作用。公民只有在充分了解政府官员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教育背景等信息后才能正确行使法律赋予其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等权利。对于官员而言,其私人信息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的威望而失去民心,因此官员不愿意这些信息为人所知。究其本质而言,官员的私人信息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该信息是其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私人信息,具有私人性,因此受隐私权保护;另一方面,该信息又涉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属于知情权的客体。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此得到鲜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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