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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则。保护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就人格尊严。现代社会是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社会。除了涉及公共利益以外,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对于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就是知情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别人的人格尊严。当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例如当媒体与影星之间发生冲突时,媒体的报道就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例如,2008年发生的“艳照门”事件以后,一些媒体对该事件的过度报道就是一个侵犯影星隐私权的典型例子。事件中明星的行为应受道德上的谴责,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这种信息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应受法律保护。媒体对此类信息进行过度报道侵犯了明星的人格尊严。
  3.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当媒体新闻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需要引入“公众兴趣"这样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一个重要的概念。公众的“公众兴趣”必须是合理的,应知的,而不是为了追求刺激、惊艳的不健康兴趣而去收集所谓“名人隐私”(陆江涛,2003)。公众合理兴趣应根据社会大众所持的一般观念来判断,由此该原则需要在个案中由法官来综合考虑。来源:Www.Ybask.Com 。

  (二)具体措施
  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来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1.明确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与范围。我国法律最缺的就是对概念的界定。这导致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没有界定什么是隐私权、哪些范围是隐私权所要覆盖的。理论界一般认为公民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信息、个人生活、个人空间。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资讯,即个人所有的情况及资料。个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

活动,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等等。而知情权的客体则是那些有关社会政治、有关公共利益、具有公众合理兴趣的事件及情况。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应当被立法机关吸收,用来在立法时明确隐私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2.明确隐私权的限制。在法律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界定后,还应当采用列举方式,对隐私权的限制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隐私权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作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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