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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二)公民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公众人物是个有争议的概念,一般说来,公众人物涉及的是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广泛关注的社会成员,他们或者因为拥有显赫的身份,或者掌握重要的职权,或者能够对公众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因偶然介入某些重大事件而受广泛关注。 公众人物包括三种:一是公职人员,如政府高官;二是明星,如体育明星;三是偶然走进公众视野的人,如新闻热点人物。公众人物往往是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因此成为采访、报道、追踪甚至娱乐的目标。例如明星的言论、行为、生活等内容具有新闻娱乐价值。一些记者为了满足社会大众的好奇心、提高收视率,不厌其烦地对明星的私生活进行追踪报道。这种报道往往会将明星的隐私曝光。由于记者的追踪,一些明星会觉得自己的隐私受到了侵犯。而记者们针对明星私生活的报告,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于是我们看到了许多记者惹上名誉侵权官司的例子。

(三)个人信息知情权与普通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这个冲突主要表现在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上。在两个公民之间,一个公民的个人信息知情权所要了解的信息正好是另一个公民的隐私权所要保护的信息,此时,就会出现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编辑:www.ybask.Com 。
例如夫妻双方中,一方患有传染病,担心对方会离开自己,想隐瞒自己生病的信息,要求医生为其保密。而另一方则认为自己有知情权,需要医生告知对方生病的信息。究竟是隐私权重要还是知情权重要呢?这里仍然存在着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社会急速发展,权利的冲突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对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与协调。
  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解决
  美国是最先提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国家,同时美国学者在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理论研究始终走在世界的前列。美国学界出版了一系列有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著作,发表了一系列有关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论文。正是由于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理论研究加快了美国政府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发展。美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去对隐私权与知情权加以保护和协调。如《犯罪控制法案》(1973年),《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案》(1974年),《隐私权保护法案》(1980年),《联邦电讯法》(1996年),《信息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年)等。与之类似,德、法、瑞典、日本等国家也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保护(郁宏军、樊士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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