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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托马斯.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内在逻辑           
论托马斯.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内在逻辑

论托马斯.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内在逻辑

  托马斯·杰斐逊(1743-1826)是美国历史上以积极倡导和实行民主而著名的政治家和思想家。他一生奋斗的目标就是要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为此他规划了一套缜密的、从权力内部和外部来制约权力的思想即权力制约理论。这对于防止权力侵害人民的民主自由效果明显。因而在西方社会发展史上,享有较高的美誉。
  任何一种理论或思想的产生固然是历史发展的某种需要所致,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但也必须同时有坚实的内在逻辑关联。杰斐逊的权力制约思想的影响如此深远,除了现实的合理性之外,更具严密的内在逻辑。
  一、自然权利学说:权力制约的理论前提
  在杰斐逊政治思想体系中,权力制约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自然权利学说,其目的就是使人民充分享有自然赋予他们的民主权利即自然权利。在欧洲思想家们的影响下,杰斐逊逐步形成其自然权利学说。他说:“在自然法下面,一切人都是平等的。”[1]这是杰斐逊对自然权利思想的最初阐述。1774年,他在《英属美洲权利概述》一文中又指出:人们的权利“来源于自然法则,而不是他们的国家元首所赐予的。”[1]他对自然权利学说进行较为系统的正面阐述是在1776 年草拟的《独立宣言》中,他说:“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所固有的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个目的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WwW.YBAsK.COm”[2]
  由此可见,杰斐逊的自然权利学说把追求安全、自由和幸福的权利赋予了人民,也把人民自然权利实现的职责赋予了政府,同时也对政府行为的范围做了基本的限定——那就是政府只能用人民委托的权力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如果损害了人民的自然权利,那么它就将失去存在的合法性,被人民废除而重新组建。其中对政府职责的规定和对政府行为范围的限定本身就是权力制约的原则设置,这些原则加上人民应具有的三种天赋权利所构成的自然权利学说就成为杰斐逊权力制约思想的理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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