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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
  要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首先要对“政府信息”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1)主体是行政机关;(2)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3)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有意义,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
  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公开是民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的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开。这一制度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运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源于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拥有知情权有其深刻的道德根源。在关于政府与政治的起源中,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在这种理论中,政府是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建立的,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而公民权利才是政府起源存在的理论前提和归宿。www.ybaSK.cOM因此,政府作为受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必须把信息公开原则作为其活动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权利让渡的基本要求。
  而作为一种现代法理念,知情权的出现,是与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的。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指出:“我们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使民意正确。为免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新闻,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信息。”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也表达了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享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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