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际法中外交庇护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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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国际法是不承认外交庇护的,因为使馆既不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庇护也与使馆的用途不相符合。国际法的实践对外交庇护也采取比较鲜明的否定态度。在著名的庇护权案中,尽管拉丁美洲作为外交庇护存在的特殊区域,大多数国家都签订有关外交庇护的区域条约,但是对未加入庇护相关条约的国家仍然不构成国际习惯。可见,不论是从国际条约法还是国际习惯法的层面,外交庇护都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除了在拉丁美洲这种具有特别条约规定的地区,各国都无权行使外交庇护权。 3. 外交庇护非法性的法理分析 外交庇护非法的主要原因是造成了派遣国对驻在国的国家管辖权的侵犯。众所周知,国家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其中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派遣国的使馆或领馆虽具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然而终究还是在驻在国领地上,驻在国对其具有当然的属地管辖权,但驻在国行使属地管辖权时会受到派遣国使领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限制。那么,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外交庇护权吗? 如果包括,外交庇护合法。反之,则非法。 这一问题涉及到使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理论依据,对此学界曾出现“代表性说”、“治外法权说”和“职务需要说”。其中,“治外法权说”认为使馆驻地是派遣国的领地的延伸,因此派遣国对使馆驻地享有主权权利。这一学说在历史上曾为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已遭到非议而被否定。目前,“职务需要说”得到广大学者的认可,认为使馆的行为应当与使馆的职务相适应。一国驻外国的使馆是执行外交职能的,使馆及其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依据,就是职务需要说。正是基于这点,使馆及其人员才享有特殊的保护,受到特殊的尊重。如果利用一国的驻外使馆进行庇护,是有悖于使馆的外交职能,而且是违反《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的。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1 条第3 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规定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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