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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中外交庇护的探讨           
有关国际法中外交庇护的探讨
之使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据此,利用使馆庇护驻在国追捕的人同使馆的职务是不相符合的,外交庇护权也就不能成立。同时,利用该驻外使馆进行庇护,也有被指控为干涉别国内政。因为,外交庇护的对象,往往是政治犯。不干涉别国内政,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中确立的。该原则明确指出干涉不论直接或者间接的,武装干涉和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干预或试图威胁,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4. 外交庇护可以被允许的例外--基于人道主义保护
  面对外国人遭受人道主义危难而袖手旁观,这肯定是违背国际法的,但必须是出现了明显的人道主义危难时,才可以采取,否则由派遣国使馆自己来决定是否出现了人道主义危难例外,这难免会使这种例外受到滥用,并且也是对驻在国主权的侵犯。《奥本海国际法》中提到:“有时有人认为,作为例外,根据迫切的人道理由,又给予庇护的权利,这通常是指避难者因专横代替法律的场合,”可以有例外。另外,1950年,国际法研究院在巴斯举行会议上通过的决议第三条(二)规定:“对于生命、人身和自由受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来自当地当局,或者当地当局所容忍或煽动的每一个人,都可以给予庇护。”然而,即使出现了人道主义危难,使馆来庇护生命、人身和自由受到暴力威胁的人时,这也只是权宜之计,一旦这种人道主义危难解除之后,应当将其交还给驻在国,这时与其说是外交庇护,不如看成是基于人道主义的特别保护。
  结束语
  外交庇护尚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外交庇护尚不是国际法的一项原则,因为关于外交庇护制度,在国际法上,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国际法公约,也没有大家一致认可的国际惯例。即使认可外交庇护的国家的驻外使馆的外交人员,根据自己国家关于外交庇护的条款来庇护某一外国人,这也并不能约束东道国。因为,国际法并没有赋予国家认可外交庇护的单方面的、明确的资格。
  由此可见,无论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具体实施运作的角度来看,外交庇护都面临着许多问题。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的初衷,是为了国家之间更好的沟通和国际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是人类进步的体现。但是,外交庇护的运用,无疑将打破这一美好的前景,并为以后国家之间的和平相处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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