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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研判及韬略筹划           
南海争端的国际法研判及韬略筹划
行政行为。在立法方面,全国性立法可能会激化中菲之间的国家对立,而部门(如农业部)或地方(海南省)立法则同样可在实践上为其海洋执法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治理在本质上体现为行政行为,中国应采取措施来提高其治理行为的有效性。根据国际法院的最新的司法实践可知,这些措施一般包括:主权宣示行为,颁布海洋法令、捕鱼等海洋活动的行政许可,海上执法,海洋事故处理、公共设施与军事设施的建设等。在未来的南海战略中,中国应通过上述行为行使其对南沙群岛固有的管辖权,否则,就会像利吉丹岛和西巴丹案中的印尼与新马白礁案中的马来西亚那样处于不利地位而失去相关岛屿的领土主权。在显示其有效治理时,私人活动不足以构成有效治理,官方和民间应互相配合,政府应制定正式的规章或者授权予私人进行捕鱼及海洋资源开发等活动。例如,国际法院在审理利吉丹岛和西巴丹案时指出,印尼所依据的活动并未构成“以主权名义”的行为以及反映以该种名义行事的意图和意愿,这也是印尼丧失相关岛屿领土主权的原因之一。同时,在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案中,国际法院指出领土主权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以下原因转移给其他国家,即拥有领土主权的国家未能回应其他国家的主权归属行为,或未能回应其他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行使主权的表现形式与当事国不形成对抗,可能需要做出回应。不回应就相当于默许。因此,中国应当对菲律宾行使领土主权行为作出积极的回应,从而阻却其对南沙群岛行使领土主权的有效性,否则会像马来西亚那样失去相关岛屿的领土主权。另外,中国可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权、自保权和反恐机制来进行护航或打击海盗。为了给日后的“共同开发”或岛屿主权归属及其划界效力提供证据,中国应加强对南海海域的调查和勘探,以从地理的角度论证其权利要求的合法性,这些勘探信息也有利于加快南海资源的开发。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海洋争端在国际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占了较大的比例,但是南沙群岛主权争端的解决方法,必须反映亚洲国家争端解决的传统及其实践。西方国家所崇尚的法律途径在南海争端中未必有效,而缺乏合法性支持的外交诉求也必然显得苍白无力。所以,外交手段和法律途径的结合,将有利于南沙群岛争端的解决。虽然法律途径不太符合中国以及亚洲国家的争端解决实践,但是,外交谈判与协商也离不开法律规则和司法实践的合法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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