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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思想中自然规律观念的演变           
中国哲学思想中自然规律观念的演变
;和“天道自然”这两种观念在后来长期并存,时而兴盛,时而衰落。然而科学的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现象的发生,不是对人事善恶的反应,人们对自然现象的探讨也不再满足于天道自然为止,而把“穷理”,即认识自然规律作为对待自然界的基本任务。
  “理”有众多含义,它作为一个自然规律的概念,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前文已提及,先秦诸子提出了“理”的概念,除孟子谈到的“理”主要是指条理而言以外,其他的都有自然规律的含义,当时,“理”并未成为他们哲学思想体系中的主要范畴,它以后不断丰富和发展,从宋代开始,程颢、程颐建立了以“天理”为最高范畴的理学体系,用它替代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最高范畴“道”或“天道”。程颐说:“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3]“穷物理者,穷其所以然也”[4]。
  如前所述,天道自然观时期人们心中的自然规律观念认为:万物的存在和运动,都只与自己的自然本性有关,不假他物,否认了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理这个表征自然规律的概念就改正了这一点,引入了物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如关于日食形成原因,朱熹在《答吕子约中》曾引用沈括的思想:“日食时亦非光散,但为物掩耳。”
  而且,这个时期,人们对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细化,朱熹说:“道是统名,理是细目”、“道字宏大,理字细密。”(《朱子语类》卷六)“一草一木皆有理,须是察。”[5]
  因此,“理”是比“道”更深一层的概念。此时的学者不再认为自然规律不可知,不必知,而是把穷理作为致良知的必要条件,如果不穷理,就一辈子糊糊涂涂:“万物皆有理,若不知穷理,如梦过一生。”(《张载集·张子语录·中》)他们不再满足于以“其理固然”、“天使其然”作为自然界现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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