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英国降低中小企业审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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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其所依之法为与法定审计范围相关的所有法律,由此可认为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部分强制审计模式,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了强制审计制度。 而英国在实行新的法定审计方案后将会使原来实施法定审计的企业范围进一步缩小,更多的企业将会拥有审计选择权。由此可见,英国与我国公司法定审计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审计范围的不同。与此同时,审计活动的灵活性和针对性也彰显出来,而这正是我国现有法定审计模式所欠缺的。 四、关于我国借鉴英国此项方案可能性的探讨 (一)我国法定审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审计活动不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实行法定审计制度。中小企业无权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自行决定是否开展法定审计,企业对法定审计丧失自主选择权。这使得审计活动不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 (2)中小企业法定审计的执行成本过高 根据英国公司法学者对中小企业的实证研究,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与审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成本过高,收益有限(Freedman& Godwin, 1993)。不仅如此,为小企业服务的往往是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欧盟统一公司法指令第8号提高了对法定审计师的资格要求,增加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成本,后者进一步转嫁到小企业身上。同样,在我国,法定审计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负担和费用、增加的社会成本也不容忽视。 (二)英国降低中小企业审计要求这一方案是否值得我国借鉴 由上述分析可知,英国降低中小企业审计要求这一方案具有降低法定审计执行成本和复杂性以及较强的灵活性和针对性等优点,而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审计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因此试想,该项新方案是否可在我国实施?下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审计环境不同。我国当前的审计环境与英国相比有一定差别,这是导致我国法定审计模式与英国法定审计模式产生差别的主要原因。而英国在降低中小企业审计要求时亦是以其较发达的经济背景和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基础,与此同时,也迎合了后金融危机时期经济复苏对企业降低成本的需求。 其次,企业的内部治理、监管、以及产权结构现状不同。企业的内部治理、监管、以及产权结构是基于其当前所处经济环境所产生的。经济环境的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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