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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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二)道德法则 在纯粹实践理性规定下的定言命令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则。康德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然后还有两种更高层次的表达形式,首先是“你要如此心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热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这条表达把人归结为目的,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对人格中人性的完善。然后是“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条表达使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这样就建立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来检测就可以知道,能通过这个检测的就符合道德,反之则不合道德。康德提出了检测的两条标准。第一条是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逻辑结果会不会自动取消准则本身(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如第一个例子的自杀行为,准则是“自杀是为了了断生命中持续不断的灾祸”,如果把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出于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手段,自身就产生了逻辑矛盾。因此自杀不符合普遍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第二条即使没有产生内在逻辑矛盾,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will)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也就是会不会产生 Contradiction in will,“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二、道德法则产生的影响 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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