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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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考虑特殊的社会因素,就会发现,这条道德法则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如果有一条个人准则是:我的邻居每天吵闹,我为了享受安静,应该杀死我的邻居。把这条准则上升为法则就是,每个人为了享受安静,都会杀死吵闹的邻居。根据康德两条判断标准:首先这条法则并不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杀死,因此不会自我取消,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concep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tion;其次,我是个喜欢安静环境的人,我愿意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我也不会因为这个被杀死。因此也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比如“我为了填饱肚子去抢食品店”作为一条个人准则,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上升为法则之后同样在逻辑和意愿上都不会产生矛盾。这两条准则通过了康德的普遍检测,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了。但是很明显,杀死吵闹的人和抢食品店这些类似的事情是不会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也是不道德的。
可以看出,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并不能成为了人类所有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不考虑人的感性特征和社会因素使道德法则有了内在的逻辑矛盾。 (二)道德法则中的利己主义倾向 判断准则上升为法则是否矛盾的第二条标准是“人们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标准”这条判断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每个人的will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达不到最后完全一致的结论。其次,即使能够达到一致的结论,这个标准也隐藏着一定程度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约翰·穆勒所批评:“当他(康德)开始从这个第一原理推演任何具体的道德义务时,他的表现却近乎荒唐可笑,他本应说明,若所有的理性存在着都接纳最无耻的不道德行为规则,那么其中就会出现某种矛盾,就会出现某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事实上的不可能性就更不必提了);可是他向人们说明的仅仅是,若不道德行为规则被接受,那么其后果是没有人会选择去承受的。”穆勒的这个批评指出了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实施中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康德举的第四个例子,要帮助别人,如果把“不要帮助别人”上升为普遍法则,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愿意按照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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