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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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法律机制研究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现有模式 1.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中央《意见》确定了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有关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或以其他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参加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民主监督的形式还包括:民主评议;采取情况通报会的形式;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党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督员。 2.“两会”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最高组织形式。 “两会”具有悠久的历史, 1959年4月,出席全国政协三届一次会议的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二届一次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并参加讨论。从此,政协委员开始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两会”的运作已有40多年的历史,已成为宪法惯例,发展为制度。 (二)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客体监督意识不强。 首先,监督主体的主动性不够,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弱化”、“虚化”的思想,怕监督、不监督成为这一思想的主要表现形式。其次,监督客体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wWw.YbaSk.COm被监督者对民主监督心存芥蒂,不能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存在很大随意性。 民主监督存在着随意性、流于形式,缺少科学的系统的规范体系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问题。当前参政党履行监督主要是运用开会审议工作报告,视察、调查、检查等监督形式。这种视察、调查、检查一般都只是在外围进行,这样的监督难免一般化,甚至走过场。 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知情渠道太窄。 民主监督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对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成效和职务行为的了解具有一种天然的障碍,了解情况不真、掌握资料不实是参政党民主监督遇到的最现实的困难。 4.人民政协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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